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切实保护交易双方权益,投资者在签署《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之前,须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及合同,理解交易相关条款,确保能够识别、评估交易风险并承担交易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该损失可能超过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提供的全部担保物价值),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了解和掌握,确信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应当知晓并理解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可能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一)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一样具有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影响投资者持仓证券价格的风险,该等风险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其所预期的规避风险、保值、获利等交易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
(二)融资融券交易不同于普通股票交易,是投资者从本公司借入资金和证券的行为,是具有杠杆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的交易。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借入资金或证券进行交易,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投资者提供的全部担保物价值。同时,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还需支付借入资金或证券的利息及费用。
(三)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如本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或被证券监管机关宣布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都可能导致投资者正在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提前终止,从而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四)投资者须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否则,投资者可能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五)投资者须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提供不实或伪造的材料,投资者可能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六)投资者须确保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一致,如投资者因身份证明有效文件到期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或其他原因导致账户信息不一致,投资者可能被限制交易、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七)投资者如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可能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八)投资者在本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不得在其它证券公司使用,在其它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不得在本公司使用。投资者未按规定使用信用证券账户可能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九)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信息、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或被他人盗取,可能面临账户、资产被盗用从而产生损失的风险,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十)如投资者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应如实向本公司申报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如投资者是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或有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如实向本公司申报相关情况。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或一致行动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本公司申报。如投资者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投资者不得使用信用证券账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业务资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审核资料可能包括投资者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或企业信用报告等。依据审核结果,投资者有被降低信用级别、降低授信额度、提高保证金比例、限制交易品种、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提前终止合同的风险,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二)投资者提供的担保物须权属清晰、来源合法,且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限制,不存在司法查封的情形,也不存在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资产权属及权益争议等情形。否则,投资者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被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风险,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三)当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证券市值被本公司认为不能公允反映担保证券价值时,本公司有权调整投资者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该公允价格可能不同于担保证券的最新成交价格。此调整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维持担保比例,从而导致投资者被要求追加担保物;也可能导致投资者在信用账户中买入证券、从信用账户转出担保物受到限制等。上述情形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实现特定的投资目标或风险管理目标。
(十四)投资者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投资者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限制性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中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十五)本公司有权根据投资者信用账户的持仓结构、持仓风险、担保物状况、投资者信用资质情况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动态、差异化地设定或调整投资者信用账户的提取线(调整通知将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投资者), 投资者在提交担保物前应清楚提交担保物后不能随意取回的风险。
(十六)本公司有权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市场变化或内部风控政策变化等情况自主对平仓线、追保线、警戒线等进行调整(调整通知将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投资者),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也会根据其持仓结构、持仓证券价格波动、估值的变化或公允价格的调整而变化。该等设定、调整与变化可能会导致投资者被本公司要求追加担保物,投资者未能按要求及时追加担保物可能面临被采取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等措施的风险,该等措施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也可能使投资者承担法律责任。
(十七)本公司有权根据投资者信用账户的持仓结构、持仓风险、担保物状况、投资者信用资质状况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设定、调整投资者信用账户证券集中度要求、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及保证金比例等,该等设定、调整可能会限制投资者在信用账户交易某些证券或限制投资者从信用账户转出担保物,从而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实现特定的投资目标、财务规划或风险管理目标。
(十八)经本公司认可后,投资者可提交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双方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按照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该结果可能与投资者预期不符。
(十九)如投资者将普通账户资产追加为担保物,本公司有权限制该资产的交易和划转,此限制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实现特定的投资目标、财务规划或风险管理目标。
(二十)投资者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债务、了结合约时,可能面临被采取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等措施的风险,也可能因此被本公司收取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该等措施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也可能使投资者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一)投资者参与融券交易时,其所借入的证券为本公司自身所有的或者本公司从其他第三方(以下简称“出借人”)借入的证券。当投资者借入的证券发生出借人要求本公司归还或本公司因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则等要求不能继续持有时,本公司可能会要求投资者提前偿还证券、了结合约。投资者未按本公司要求偿还证券或了结合约的,可能面临被采取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等措施的风险,也可能因此被本公司收取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该等措施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也可能使投资者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二)投资者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能及时补充担保品、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负债或有其他违约情形时,其在本公司托管、提交、存放的各类资产可能面临被本公司限制划转、限制交易的风险,该等限制措施可能影响投资者实现特定的投资目标或财务规划。
(二十三)本公司有权根据投资者信用资质、履约能力、履约情况、担保品价值等因素提前终止合同。合同提前终止可能导致投资者面临被采取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收取违约金等措施的风险,该等措施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也可能使投资者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四)本公司有权要求投资者转出或卖出信用账户中高风险担保物,也有权要求投资者了结以高风险证券为标的的融资、融券合约。投资者未满足本公司前述要求可能面临被采取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等措施的风险,该等措施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也可能使投资者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五)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将面临被采取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等措施的风险,该等措施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也可能使投资者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六)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根据合同约定发生被本公司采取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等处置措施的情况时,投资者在被本公司强制平仓时可能面临不能自主选择卖出券种、时机、价格及数量等的风险。
(二十七)由于交易规则、技术原因限制及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在强制平仓时,投资者将承担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大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负债的风险。
(二十八)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本公司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违约金率时,投资者可能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二十九)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有合约展期需求的,如投资者的资信情况、持仓证券品种及集中度、维持担保比例等方面不符合本公司自身经营及风险控制要求,投资者将面临合约无法展期的风险,该等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三十)如果投资者实际融资融券金额、单个证券品种持仓市值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本公司规定的上限的,投资者将会面临不能再进行新的交易或不能对该单个证券品种进行交易的风险。
(三十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监管指标触及上限、市场出现异常或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措施,该等措施可能影响投资者实现特定的投资目标或风险管理目标,也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三十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因本公司的实际融资融券规模等监控指标触及上限或本公司自身风险控制要求等,本公司将不能随时满足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需求,投资者可能面临具备充足授信额度及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却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该等情况可能影响投资者实现特定的投资目标或风险管理目标。
(三十三)投资者申请合约展期时,如其资金不足以偿还该合约全部的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本公司有权将其所展期合约截至合约展期日未偿还的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转为结转利息,并自合约展期日起计收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该等措施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经济上的不利影响。
(三十四)投资者需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指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十五)投资者如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出现违约情形,可能影响其征信记录,并对其造成损失。
(三十六)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本公司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通知后将视作本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务必随时关注自己的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件、本公司官网、交易客户端展示的数据及提示的信息等。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有可能面临因未及时进行风险补救而被本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投资者因未及时查看本公司通知导致无法交易或发生亏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十七)融资融券交易操作相对普通交易更为复杂,由于投资者操作不当,可能导致以下风险:
当投资者发出担保品转入指令后,应核查改指令是否“已确认”并关注担保证券日终是否交收成功,如担保证券未交收成功或划入的资金未及时到账,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无法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或补仓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重点关注本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如投资者误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当作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申报,或因未申报“卖券还款”指令导致融资负债到期未偿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还需关注其交易可能因监管原因被证监会、交易所等部门限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十八)投资者如通过信用账户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应认识科创板、创业板相关风险,并确认在充分考虑科创板、创业板股票风险基础上,通过信用账户交易、持有科创板、创业板股票。相关风险详见《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科创板风险揭示书》及《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创业板风险揭示书》。
因科创板、创业板股票的特殊风险特性,投资者以科创板、创业板股票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发生经济损失的风险相对于其它A股股票为担保物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更高。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交易或持有科创板、创业板股票时,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采取更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该等措施可能影响投资者实现特定的投资目标或财务规划,也可能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三十九)因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黑客攻击等造成交易或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正常交易、证券不能及时足额划转、资金无法转账等风险。
(四十)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监管规则的修改等原因,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特定的投资目标或风险管理目标,也可能承担经济损失。
(四十一)因出现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不可抗力风险,导致投资者和本公司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双方均应免除相应责任。
(四十二)本公司采取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等各项措施,不影响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向投资者实施司法追索或寻求其他司法救济的权利。
(四十三)投资者应知晓本公司分支机构及员工的下述规定:不得从事非法融资融券业务;不得代客理财;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收益及保底收益;不得私下向投资者吸收存款、证券,收取利息、费用;不得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得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不得代理办理融资融券相关业务操作。如投资者接受了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并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务必对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